海盜公約
1. 每人都享有一票的投票權;並享有等分新鮮食物、烈酒的權利,特別是在掠奪的時刻,並且用之以歡愉,除非當物資匱乏而有必要時,為眾人之利益,投票同意緊縮節約時。
2. 任何人都必須按順序公平地登上掠奪得的贓船,這是因為這是海盜們更換衣物
的機會,但是如果有人想要趁機詐取船上的杯盤、珠寶或是金錢,那麼流放無人島將是他的懲罰。(通常會給流放者一把槍、少許彈藥、一壺水及一瓶火藥,接著就是看造化)如果是對自己的同伴搶奪的話,割去耳鼻並且讓他上岸,但不是無島,不過也足以讓他過苦日子。
3. 禁止以牌跟骰子賭錢。
4. 晚上八點後熄滅燈與燭火,如果任何同伴過此時仍想要喝酒的話(我想他們不會想要在夜間進修),到甲板上去喝。
5. 隨時保持衣物、手槍及彎刀清潔可用的狀態。
6. 禁止女人及小孩登船,假如有人膽敢受到誘惑,攜帶喬裝的女人上船,將遭受死刑。
7. 企圖從船上或是駐紮地逃跑者,流放或是處死。
8. 船上禁止攻擊同伴,但是任何人的爭端,可以在岸上用劍與手槍解決。
9. 除非每人分得一千個銀幣,沒有人可以提出脫離。如果任何人在過程中失去肢體,或是變成瘸子,那麼他可獲得八百個銀幣,遠離眾人;至於其他較輕的傷殘,按比例處理。
10. 分配財物時,船長與舵手可得雙份;大副、掌帆長與砲長,一份半;其他的要職,一又四分之一份。
11. 樂師在安息主日必須休息,其餘六天時演奏,不能有特殊風格偏好。
(巴特.羅伯特Bartholomew Roberts的海盜公約,引自強生船長的海盜通史,1724,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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