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的組織與人力


雖然沒有人知道最早的海上掠劫行為發生在什麼時候,但是我想在人類的第一艘獨木舟下水後的不久,海盜就存在了。或許對我們直覺而言,只有搶奪航行船隻的才能稱作海盜行為,但是廣義而言,以船為工具,對於海上船隻或是岸上村落城鎮進行搶奪的行為,都可以稱為海盜行為。
自古以來,只要有文明的地方,有商業行為的地方,幾乎都會有海盜的行為,早期有希臘與羅馬的海盜,中世紀早期有維京海盜,熱內亞海盜,接著阿拉伯海盜、馬 爾他海盜,而在東方,各沿岸的海盜就別說了,倭寇,鄭氏集團,以及對於澳門與香港歷史影響極大的鄭石氏與張保仔的海盜集團(鄭石氏的生平是一個非常有趣的 議題)。以至到現在,麻六甲的海盜問題依然是東南亞各國頭痛的問題。海盜的行為,毫無疑問是藉由暴力威脅來達成目的的,為了達成目的,其手段經常非常恐怖 殘忍不人道。當然早期的海盜行為都是聚落的集體行為,由整個村落共同組織經營的行為,但是在十六世紀發現新大陸後,加勒比海的海盜逐漸發展出一種特殊的結 構,一種可以稱得上是直接民主與平等的架構,也就是對於一艘海盜船的重大事項都是由海盜以投票的方式來進行,包含了船長的推舉。而他們所掠奪的財物,也都 是以平分的方式進行,當然船長及重要的職務可以多分一些,但是並不會多太多,通常海盜船長可以分得兩分。而在這樣的狀況之下,為了要管理約束海盜們的行 為,避免因為單一個人的行為危害到整體,所以即使是海盜,依然必須要有所規範,界定權利與義務,這也就是海盜公約,一旦訂定,所有人都必須要在公約上簽名 (至於海盜的教育程度如何?是否識字,我手邊似乎沒有資料可以參考,待查)。而上面那篇便是海盜公約的範例,當然每一艘船每一次的遠征,海盜公約都會有所 不同。
接下來說說加勒比海海盜的人力來源,基本上海盜船的成員最大的來源是商船,而且是被裹脅來的呀。也就是當海盜掠奪商船時,順便會讓那些願意加入海盜的商船 船員加入,而這也是海盜人力最大的來源。說到當時的水手生活,最苦的恐怕就是商船上的水手了,何解,舉個例子,拿破崙戰爭中最有名的巡洋艦長 Cochrane的第一艘船,158噸的sloop-Speedy,船上的水手人數約九十多人,而商船的噸位比這大的多,甚至可以到400噸,但是咧,商 船的水手數是多少咧,很抱歉,通常只有十個左右。先不提揚帆之類租重活當然是人多好辦事,更重要的事,輪班瞭望哨尤其是夜哨,那就更是煎熬啦(相信有當過 兵,有站過哨的人大概都會知道這種感受)。而商船的寡少人力也解釋了為何大部分的時候,海盜總是可以輕鬆得手,十個人,就算有四十門砲也用,根本不是有較 多人力的海盜船的對手。而海盜較多的人力,也讓這些輪班的苦差事相對輕鬆,再加上海盜沒事的時候可以喝酒打鬧,晚上還有樂師伴奏,靠岸還可以找酒館妓女, 不受嚴格的海軍條規限制,分的錢又多,當然有很多水手被海盜掠奪時,非常主動加入海盜的行列。而分析海盜的人口組成,海盜基本上都是未婚的年輕男性,而海 盜生涯都不長,大概都只有兩三年左右,就會因為風暴,戰死或是被逮捕處刑,當然也有極少數有金錢觀念不會把錢花在女人賭博上的海盜可以偷偷找地方安享晚 年。也許是因為通常留下紀錄的都是被抓到的海盜(但是有名的海盜幾乎除了那種被國家保護的之外,十八世紀西方有名的海盜沒有一個不是被抓到或戰死),那些 安享晚年的海盜除了亨利摩根之流外,我們很難有他們的紀錄,也就無從估計他們的比例。
當然,既然稱為裹脅,就跟當初軍閥拉夫一樣,自然不是只有自願參加而已,特別是有特殊專長的人員,最好祈禱不會被海盜遇上,因為一旦遇上,就只有等著被槍 抵著頭自願參加海盜的份了,特別是木匠跟船醫,由於大多數港口不會允許海盜入港,更不用提在船塢修船了,因此海盜只能在適合的海灣停靠,自行伐木修整因航 行或是戰鬥所造成的損傷。木匠因此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而船醫不用說了,正如木匠醫船,船醫醫人自然也是非常重要的。除此之外,甚至樂師也是被網羅的重點, 正如羅伯特海盜公約的最後一條,音樂是海盜晚間調劑不可或缺的,甚至需要明列在公約中以避免因樂風偏好不同而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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